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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选择复议
(可以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
必经复议
(必需先复议,后起诉)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做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除(1)、(2)、(3)之外的行为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
7.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掌握的内容: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

  了解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

  1.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4.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区分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情 形起诉时间
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
纳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

   纳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了解人民法院的判决:

  1.判决维持;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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